2022年自考00257票据法核心考点资料

作者:安徽自考网 时间:2023-03-05 阅读:2074次

第1章 票据概述

第一节 有价证券

【简答】有价证券有哪些特征?

答:有价券具有如下特征:

(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有价证券具有财产价值。

(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权属之公示方式。

(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第二节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单选】票据法中的票据在性质上属于设权证券。

【单选】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因出票而产生是票据的性质。

【多选】票据属于设权证券、金钱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单选】完全证券的意思是证券权利与凭证不分离。

【简答】为什么说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

答: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反映一定的权利,属于债权凭证,并具有流通性可以上市交易,成为交易的客体。故此,其是一种有价证券。

另外,票据还是一种信用工具,其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故此,票据又是完全证券,其有权券一体性。综上所述,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

【单选】一次古董拍卖活动中,某甲拍得一件物品,取货时发现系赝品,但支票已经交付。如果交易撤销,该支票仍然有效。

【单选】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合同,从甲公司获得汇票一张,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给税务局缴纳税款。后甲、乙公司之间合同因故被撤销,税务局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对此说法正确的是甲公司不能拒付,因为合同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单选】某工厂从一农场购买一批原材料,因而向农场签发票载金额为三万的票据一张,此案中工厂与农场买卖关系撤销后,票据的效力不受影响,因为票据为无因证券。

【单选】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因此得名为无因证券。

【简答】为什么说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答:为使公众便于辨认和识别证券,法律对票据应具备的格式作了明确规定,使之划一,使之成为定型。

票据交易的程序,是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运作程序,票据债务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律不仅对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某些事项应如何记载也进行了严格规范。

票据格式的统一、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定无不说明票据的要式性。其是加速票据流转、确保票据交易安全的需要。

【单选】商事主体在暂无资金的情形下,通过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可以做成一笔又一笔交易,建立一组又一组商事关系,这反映出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单选】某乙胁迫某甲给其签发票据一张,随后,某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并付出合理代价的某丙,则某甲对某丙必须履行票据债务。

第三节 票据的种类

【单选】票据属于债权证券。

【单选】将票据分为委托证券和预约证券的标准是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

【简答】简述三种学理上关于票据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答:(1)以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预约证券和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3)以票据的到期日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

【单选】本票属于预约证券。

【多选】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定期汇票有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

【多选】银行本票、支票属于即期票据。

【单选】一定存在三方不同当事人的票据关系的是支票。

【单选】有承兑制度的票据是汇票。

第四节 票据的沿革

【单选】一般认为,票据之发生,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的兑换证书。

【多选】据史载,我国唐代便有了票据。票据那时常被称作飞钱、贴。

第五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简答】简述票据的性质。

答:中外票据的发展史表明,票据最初为银钱输送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交换日趋繁杂,票据交易的频繁使票据成为一种信用工具。债是一种可期待的信用,那么,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的工具。

【论述】试述票据的功能。

答:(1)汇兑功能。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最初的功能,或者说是票据最原始的功能。由于它能安全输送金钱和兑换货币,操作简便、快捷,因而该功能一直沿用至今。我国的银行汇票充分体现了该项功能。

(2)支付功能。商事活动存在着大量的支付情形。然而,商事活动中不能都用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存在着关于现金保管、清点、运输、交接等麻烦和不可克服的困难。通过票据的运作,就避免了现金携带、保管、清点、交接的麻烦,并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支付。

(3)信用功能。票据的信用功能的形成虽然迟于汇兑功能的形成,但在商品经济中成为票据的主要功能,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4)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其信用功能的必然演绎。票据持有人可通过有偿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也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取现金。

(5)抵销功能。票据具有抵销功能。异地交易给金钱的支付带来诸多不便,票据的运作将克服这一弊端。抵销还避免了两国不同货币的兑换之繁。

【单选】票据最初的功能是汇兑功能。

【单选】票据的信用功能必然演绎出票据的融资功能。

第2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论述票据法所具有的强行性特征。

答:票据法属于商法的一种。为使商事交易纳入有序的轨道,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制度必须具有强行性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为确保流通安全,规避流通风险,维护流通秩序,票据法中的不少规则是强制性规则。

票据的流转本质上是票据权利的流转。在票据权利流转规则中,票据权利的内容应当反映在票据外观上,使权利受让人能在短时间内知晓权利的内容、义务的承担者使之毫无顾虑地接受权利,促进权利的让渡。实现这目的,必然通过强行规则要求票据行为实施人必须按照要求在票据上作出必要的记载,否则,该票据行为无效。比如,我国《票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进行,并按照要求作出相应的记载,否则,票据保证行为无效。

票据法的强行性并非对私法自治的否定。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依据私法自治原则,行为人具有是否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实施何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以什么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以及决定行为内容的自由。但是,当行为人选择了进行票据行为时,这些自由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绝对的自由将会给交易带来不安全因素,因而,票据交易行为受法律限制。值得一提的是,各国法制仅仅规定当事人在实施票据行为时应当受到强行法的限制,而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实施票据行为;当事人未依照票据制度的规定实施票据行为的,该行为无效,如果该行为符合其他行为要求,当事人愿意接受其他行为后果的,则依其他行为发生效力。

【单选】票据法属于商法。

【单选】票据法属于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单选】票据法的应变性在学理上又被称为票据法的先进性。

【简答】简述票据法的二元性。

答:票据法是综合性法律,它具有二元性。票据法的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

(2)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又含有强行性规范。

(3)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

(4)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规则。

第二节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简述票据法的原则答:

(1)票据交易迅捷原则。

(2)票据交易确定原则。

(3)票据交易安全原则。

(4)票据交易公平原则。

【简答】简述票据交易迅捷原则。

答:(1)实现票据交易迅捷,首先要使交易方式简便。

为使票据交易简便,我国票据制度要求票据行为实施者在进行票据行为时按要求在预先印制的填充式文本进行填写;为使票据交易简便,《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以及依照该公约而制定本国票据制度的公约成员国的票据制度中均规定了“单纯交付”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

(2)实现票据交易迅捷,还须使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程序定型化。

票据交易形态定型化表现在交易模式的法定。各国法律规定的票据交易模式有票据的签发、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票据权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付款、参加付款。票据交易客体的定型化,是指票据的记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定性。交易程序的定型化,即交易程序的法定性。

【多选】为使票据交易确定,票据法采纳了短期时效制度,此外,票据交易的确定性还表现为票据行为没有效力待定制度,以及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多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不可更改的事项有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第三节 票据法的法系、体例结构、统一运动

【多选】在票据立法方面,其票据法属于英国法系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印度。

【多选】在民商法典之外单独制定票据法的国家有中国、德国。

【多选】票据法的体例结构主要包括票据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汇票、本票、支票规定于一部法律抑或两部法律之中、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的设置、票据法的相关立法技术。

【简答】简述票据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民法属于基本法的范畴,是民事规则高度抽象的结果。票据法属于部门法的范畴,在某一领域中就特定对象进行综合规范,规则具体。

(2)两种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价值取向是自、平等、私法自治。票据法为商法的一种,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不同,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民事制度相比,票据制度更注重流通性。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要求、生效要件、有效条件、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

(3)民事立法具有伦理性,反映明显的感情色彩,善恶分明;票据规则的建立则注重技术性、无色性,票据行为不存在内容违法问题。如票据行为不存在因规避法律而无效。

【简答】简述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答:(1)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2)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3)便于票据法的优先适用。

(4)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体现票据法的进步性。

(5)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第3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单选】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

【多选】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付款人。

【简答】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

(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多选】以票据的种类为标准,可将票据关系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

【多选】虽然现行银行汇票的性质已因票据法的颁布变革为信用工具,但其主要功能仍是汇兑、结算。

【单选】某甲购买某乙的商品,向乙给付一张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该案中,票据关系当事人是某乙与银行。

【单选】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

【单选】在我国票据种类中,记载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两种金额的票据是银行汇票。

【多选】银行汇票中金额之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出票金额。

【单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商业汇票。

【单选】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关系的情形是某公司持支票向某银行提示付款,两者之间是票据关系。

【简答】简述票据保证关系。

答:商业汇票的票据保证关系因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而发生。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单选】我国票据法未设立的汇票关系是参加关系。

【单选】银行本票申请人不属于票据当事人。

【单选】在我国,本票无承兑制度。

【多选】我国票据法中未设立的支票制度包括保证制度、承兑制度、参加承兑制度。

【单选】甲签发一份支票给乙,乙和付款银行之间存在票据关系。

第二节 非票据关系

【简答】简述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引起这类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为事件(如“时”的经过)和行为,但不包括票据行为。其特征有:

(1)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2)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

(3)与票据运作关系密切。

(4)由票据法调整。

【多选】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有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简答】简述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答: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不被票据法调整,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有:

(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由票据法调整,而直接由民法调整;

(4)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

【单选】新兴棉花加工公司与飞云贸易公司建立买卖合同一份,并以该合同为基础开立商业汇票一张,银行审查合同和收取保证金后,与该棉花加工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在汇票上签章承兑,随后飞云贸易公司将汇票向某信用社贴现,两公司负责人分得票据款项后潜逃,公司处于歇业倒闭状态,如信用社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则银行不能对信用社拒付,因为信用社是善意持票人。

【单选】可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出票原因关系违法的票据的被背书人。

【简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有哪些联系?

答: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各国都认为票据关系都建立在原因关系的基础上。票据关系直接基于票据行为发生,而不是基于原因关系的发生。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保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它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意味着原因关系的有无将直接影响票据关系的建立。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虽然分离,不受票据关系影响,但为提高效率,避免循环诉讼,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有联系。其一,在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其二,票据债权人无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其三,票据债务的履行,使票据原因关系消灭。

【单选】汇票资金关系指的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多选】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存在票据资金关系、汇票出票人将款项存于开户银行,银行为其签发的汇票作承兑。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有票据资金关系等关系存在票据资金关系。

【单选】票据利益返还关系不属于票据基础关系。

第4章 票据权利

第一节 票据权利概述

【简答】简述票据权利的特征。

答:(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其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

(3)票据权利具有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索权的双重性。

【简答、单选】简述票据权利包括的内容。

答:(1)承兑或付款提示权。

①提示承兑权。提示承兑权,是指请求汇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的权利。

②提示付款权。提示付款权,是指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

受领权,是指票据权利人接受票据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权利,又称“给付受领权”。

(3)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单选】并非以《票据法》所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的是在强制执行时获取以被执行人为权利人的票据。

【多选】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背书转让、以单纯的交付方式。

【论述】试述票据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转让上的差异。

答:票据的转让有别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应该认许,以充分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票据权利的转让则应完全纳人法律预先为其设定的轨道,按法律规定的转让模式进行。法律未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另行确立转让方式。具体地说,票据的运作必须按照票据法设定的运作规程进行,否则不发生票据法上的转让。

【单选】继承人取得未经被继承人背书的汇票,其后果是只要证明继承有效,继承人便取得票据权利。

【简答】简述票据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答: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应认许,以充分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票据权利的转让则应完全纳入法律预先为其设定的轨道,按法律规定的转让模式进行。法律未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另行确立转让方式。具体地说,票据的运作必须按照票据法设定的运作规程进行,否则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单选】在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取得未经被继承人背书而转让的汇票,则继承人可以依法举证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

【简答】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4)须给付对价。

【单选】明知前手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但以对价取得票据时,该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单选】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是恶意取得票据。

【单选】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

【单选】票据法上的对价,是指取得票据时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单选】票据取得方式中,因买卖取得票据必须支付对价。

【单选】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多选】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多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定日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时间为到期日前、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时间为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时间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符合票据权利行使时间。

【简答】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提示票据的主要作用。

答:(1)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

①提示票据。

②追索权的行使除应当以上述方式进行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2)提示票据的主要作用有三个:其一,使债务人知道票据债权人为何人。其二,便于债务人收回票据或在票据上作出记载。其三,通过意思通知催告票据债务人为给付。

【简答】简述票据权利行使时间的内容。

答: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债权,票据权利的行使受短期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更应当关注权利行使的时间。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因票据权利的内容而有所区别。

提示承总的权利,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出票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应当在到期日前行使;见票即付的票据,应当在出票后法定时间内行使。到期日届至后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权利将因时效期限的届满而消灭。

追索权应当在可行使追索权时起,时效期间内行使。

【论述】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

答: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由于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会产生保全票据权利的效果。因此,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然而,票据权利的保全未必都是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的。英国票据法将拒绝证书的作成、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情形通知前手都规定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这些行为,持票人将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同样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也为法律所规定,属于法定期间。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就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处所,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应在付款人或被追索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而中断票据时效的,以对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方式(催告方式)进行。以通过行使权利避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之票据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不同的国家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具体要求不同。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涉外票据,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关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单选】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的是遵期提示。

【单选】出票地在英国,背书行为发生在日本,持票人为新加坡人,付款地在上海。依据我国票据法,决定持票人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是英国法。

第5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多选】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出票、承兑、保证。

【简答】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哪些表现?

答:票据行为属要式行为。其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的方式进行,票据记载事项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以定的文字书写。其二,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其三,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这四种票据行为有的必须在票据凭证的正面进行书面行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

【单选】依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单选】涉外票据的保证行为,适用保证行为地法律。

【简答】票据文义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票据文义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

(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

(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如出票地点、出票时间等)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

(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

(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以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

【单选】文义性属于票据行为的特性。

【单选】甲公司在填写支票时将本该是8500元的金额写成了8800元,票据交给了收款人。其后果为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8800元的票据责任。

【单选】我国现行票据制度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则是无因性为相对无因性。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论述】试述票据行为的性质。

答:票据行为属双方法律行为抑或单方法律行为,学术观点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学说:

(1)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契约行为,票据本身就是契约的书面形式,无须另订书面协议,票据的交付过程中的给付与受领,性质上为当事人间的合意。

契约说分为单数契约说与复数契约说两种。单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属于一种单数契约,即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缔结的契约。复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订立契约,因而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间存在数个契约。

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债务,乃因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

(2)单方行为说。

德国、日本票据制度采用这一学说。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该说又分为:“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善意占有说”和“人格说”“创造说”。其中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及善意占有说均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因而,票据行为只有在行为人作成票据,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使该票据脱离自己的占有或为第三人善意占有时才发生效力。

人格说及创造说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交付为条件。

为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主张“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的,均以权利外观理论来补充,认为持有票据的人均被推定为基于票据债务人交付票据而取得。为保障票据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静的安全主张“人格说”“创造说”的,均以善意取得理论来补充,认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规范技术均表明我国票据制度采用单方行为说。

【单选】基本票据行为是出票。

【多选】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单选】关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要求,我国票据法釆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说。

【单选】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发票据。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解释

【论述】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

答:票据行为的解释,是指对票据行为内容的含义的理解。一旦票据行为中使用的文字发生歧义,当事人对记载事项理解不一致,就需要对票据行为进行解释。

为维护票据交易安全,助长票据流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的事项与客观情形是否一致。

(2)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

(3)有效解释原则。当票据行为既可以解释为有效,又可以解释为无效时,应解释该票据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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