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00233税法核心考点资料

作者:安徽自考网 时间:2023-03-05 阅读:2265次

第一章 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和根据

【单选】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的关键性特征是无偿性。

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流转税。

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财产税。

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一般认为,税收的固有特征是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多选】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间接税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从量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目的税的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

【名词解释】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简答】税收的本质特征。

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国家运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国家同纳税人之间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表现出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而使税收的分配关系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

【简答】税收的社会属性。

税收不仅是一个分配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从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它经历了奴隶社会税收、封建社会税收、资本主义税收和社会主义税收等各种不同的形态。一方面,税收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中的税收又分别具有其个性,即税收所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受所有制、国家性质和法律制约的税收的性质也不同。

【简答】税收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论述】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三性)。

税收的形式特征,我国多数学者将其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所谓“税收三性”。

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

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多选】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名词解释】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简答】税法的特征。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2)税法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3)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4)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论述】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

(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经济关系。

第三节 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简答】税法的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

(1)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的有机系统。

(2)税法的社会功能是税法本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集中表现,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公共功能。

【论述】税法的地位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税法的地位问题指的是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体系内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并不能根本改变税法的公法属性。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2)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收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征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所规制。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相当密切。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当然,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也很可能推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的发展。

(5)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

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词语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收应为种属关系,财政包括税收在内。

【论述】税法的作用税法在当代能起的主要作用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税法是以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税法既要维护征税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既要指导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也要约束征税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2)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法在促进和保障税收职能实现方面的具体作用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①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②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③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④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3)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这种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交往,给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带来一定的困难与挑战。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一种既要开展交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又要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4)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税法的强制功能和保护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方面。税法规定了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措施。这就为税务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税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第四节 税法的要素

【单选】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的差别。

税率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体现了征税的深度,且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税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且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多选】一般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的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名词解释】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简答】税法要素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依法律规范的特殊逻辑构成,税法要素分成税法的定义性要素、规则性要素和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法律术语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

(1)税法的定义性要素,即税收的法律术语,包括税法概念、税法名词等,具体是指对各种税收法律现象或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税法的规则性要素,即税法的行为规范,这是狭义的理解,不同于广义上的认识,不包括税收的法律术语和基本原则,仅指国家具体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一种逻辑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3)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础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税法的本质,而且也有助于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

【简答】纳税主体的种类。

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根据不同标准,纳税主体可分成不同种类: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这是最一般的分类方式。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两个标准。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增值税法中的分类方式,依据的是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两个标准。

(5)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依据的是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中义务性质不同的标准。

【简答】税收公平原则。

理解税收公平原则,需进一步了解税收公平的衡量标准及其具体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前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后者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简答】税率的设计是税收立法的中心环节。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由于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手段,因而正确设计税率,是税收的中心环节。

【简答】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3个方面: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依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如果规定模糊,就会产生行政机关确定课税要素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征税权的滥用。

(3)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

【论述】协调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原因。

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既对立,又统一,从统一的角度看,它们可以兼顾;从对立的角度看,它们需要协调。原因在于:

(1)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可以相耦合。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2)从微观与宏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微观角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经济产业结构达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再分配的合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3)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想系指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顾,反对片面追求一方而排斥另一方。

第五节 税法的解释、渊源和体系

【单选】可以制定国家税收法典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论述】税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解释,必须始终以税法解释的原则为指导。除遵循法律解释一般原则外,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还有: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无需承担任何税法上的义务,故税法的解释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仅仅应当关注如何促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特别是行政解释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一定的垄断程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既是解释税法者、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很大的角色冲突,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是很相似的。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取向。

【论述】税法解释的最基本方法及其原因。

文义解释法是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在税法解释方法中处于主导地位,它是文义解释原则在税法解释方法中的具体体现,侧重于解释活动操作的技术和规则,其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如何对税法条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有权解释机关既可以按照狭义、字面的方法解释税法,也可以考虑税法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从而以更宽泛的方法解释税法。有权解释税法的国家机关解释税法的具体方法取决于法院一般解释法律的方法以及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是否已经发展出了一些解释税法的特殊原则。

第六节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次修订是在2001年。

科学意义上的财政学宣告诞生的标志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出现。

【简答】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

(1)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①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②税费改革不限于农村领域。

(2)逐步完善现行税种制度,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成果。

①实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探索改革方向。

②不断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③致力于所得税制的改革④调整部分税种、停征部分税种、新征某些税种、酝酿开征某些税种。

(3)应对“入世”要求,削减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4)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5)推进地方税改革,改革地方税管理。

第二章 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单选】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税收法律事实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多选】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简答】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4)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论述】税收法律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其三要素之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承担税收权利(力)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法主体的资格由国家税法直接规定。

①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权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国家的税权是通过税收机关行使的,因此征税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此外,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享有征税主体的权力,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②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按照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类;按照承担纳税义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与有限纳税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和税法主体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其核心。从范围上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力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税法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税收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

【简答】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税收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②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③税收机关的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④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⑤不可抗力。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①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②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③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

④有关税法的废止。

⑤纳税人的消失。

第二节 税权及其基本权能

【简答】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

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国家选择某一征税对象向相应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一定比例的货币或实物的决策权。简而言之,开征权是指国家决定开征某种税收的权利。国家开征一种新税,就意味着将某类财产或特定的行为确定为征税对象,而将征税对象所涉及的某些单位和个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国家开征种税,是将一部分财产从纳税人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开征权是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只有国家才是开征权的权力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是集中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立法形式实施的。

【简答】税权的概念和特征。

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

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1)专属性。

(2)法定性。

(3)优益性。

(4)公示性。

(5)不可处分性。

【简答】税权的基本权能。

(1)开征权。

(2)停征权。

(3)减税权。

(4)免税权。

(5)退税权。

(6)加征权。

(7)税收检查权。

(8)税收调整权。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

【简答】税收管理体制的类型。

依照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状况,可以将税收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央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权限很小。

(2)地方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权限较小。

(3)集权与分权兼顾型。中央政府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地方政府掌握次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

【简答】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权、责、利有机统一的原则。

(3)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

(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论述】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情况如下:

(1)中央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尚未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税收收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税收收入包括:①国内增值税,其中中央政府享有75%,地方政府享有25%;②营业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按照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企业所得税归地方政府;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中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享有;⑤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⑥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⑦印花税,其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享有,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⑧证券交易税(尚未开征),也是共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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