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1行政法学核心考点资料

作者:安徽自考网 时间:2023-04-15 阅读:1936次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名词解释】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多选】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名词解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多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多选】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其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等。

【单选、多选、简答】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简答】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性往往交织在一起。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多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名词解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简答】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简答】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简答、论述】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別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木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因此,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有联系,但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单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多选】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多选、简答】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法律保留原则。

(2)法律优先原则。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收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多选、简答】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多选】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保证人权。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单选】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名词解释】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名词解释】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单选、多选、简答】行政优先权的内容。

(1)行政先行处置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名词解释】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名词解释】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名词解释】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名词解释】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答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

【单选】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多选、简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③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④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⑤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多选、简答】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名词解释】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多选】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形有如下3种类型: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多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4种类型:行政性公司;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单选】一般说来,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授权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名词解释】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多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5种途径:考任、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多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

【多选】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情形,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一种情形。

【多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死亡、丧失国籍等。

【名词解释】身份保障权:身份保障权亦称职业保障权,即实行职业常任制,其基本含义是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者开除等处分。

【多选、简答、论述】公务员的权利。

(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2)排除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多选、简答】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多选、简答】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多选】行政行为具有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多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多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名词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名词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多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多选】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多选】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简答】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多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多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多选、简答、论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多选、简答】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多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简答】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的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第五章 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多选、简答】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简答】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多选】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多选】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多选】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单选】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组织法,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享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

【多选】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多选、简答】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

(3)科学立法原则。

【多选】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单选】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单选】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多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主体的广泛性;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规范性。

【多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起草;协商协调;征求、听取意见;审核、签批。

第六章 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给付

【名词解释】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答】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3)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单选、多选】行政给付的形式有: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第二节 行政许可

【名词解释】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多选、简答】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5)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单选、案例分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权设定的主体,原则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除此以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多选】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期限;变更和延续。

【多选】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招标、拍卖程序;认可程序;登记程序。

【单选】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单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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