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自考网 时间:2023-02-20 阅读:1928次
【单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般来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如合同法等。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等。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单选】古代罗马法中“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多选】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三项协定及其组织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单选】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单选】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的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简答】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家间的多边条约。
【多选】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和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多选】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
【单选】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多选】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的统一实体法规则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简答】当事人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必须满足的条件。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单选】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
【论述案例、分析】在FOB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当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所要求的其他证据。
(2)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和提供出口许可证。
(3)在运输和保险方面,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
(4)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按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6)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7)在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关于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8)向买方提供已交货证明。
(9)卖方必须支付质量检验、度量称重和计数方面的费用,并承担费用办理包装,适当标记货物。
(10)其他义务方面,卖方必须在买方请求时提供买方办理进口或过境其他国家需要的文件,卖方还必须提供买方办理保险所需要的信息。
【论述、案例分析】在FOB下,买方的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自己承担费用办理运输,但无办理保险的义务。
(4)在装运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6)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负担因船舶迟到而造成的相关费用,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7)向卖方通知船舶的名称、装货地点和交货时间。
(8)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证明。
(9)必须支付装船前的检验费用,除非这种检验是出口国当局所强制要求的。
(10)支付卖方为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所需文件所垫付的费用。
【单选】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又称“成本加运保费”。
【论述、案例分析】在CIF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和提供出口许可证。
(2)卖方应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装运货物。
(3)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按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4)负责办理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使买方或其他有保险利益的人能够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CIF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简答】要约的构成要件。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单选】要约的生效时间,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单选】要约的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简答】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
【简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多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
【多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买卖双方都可使用的违约救济方法主要有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
【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给予宽限期。
(3)解除合同。
(4)订明货物规格。
(5)损害赔偿。
【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给予履行宽限期。
(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4)解除合同。
(5)减价。
(6)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7)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8)损害赔偿。
【简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2)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
(3)合同的当事方往往及于缔约双方之外的第三人。
【单选】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如船长)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多选】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多选】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分类,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多选】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表状态加列批注分类,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多选】按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简答】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论述】《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而引起的除外。
(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国王、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11)暴动和骚乱。
(12)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固有的缺陷、品质或不良所引起的体积或重量的减少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14)货物包装不充分。
(15)标志不清楚或不适当。
(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产生的任何其他事由。
【单选】《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算单位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以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为限。
【单选】《蒙特利尔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为非商业目的和军事目的而从事的国际运输。
【单选】《蒙特利尔公约》在货物的损害赔偿上采用的是无过失责任。
【多选】《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单选】铁路的运输单证称为运单。
【单选】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单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失原则。
【多选】可承保的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主要有三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单选】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视为已经全损。
【多选】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单选】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选】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多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多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多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多选】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将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个基本险别。
【多选】国际贸易中的汇票,其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支付、追索等。
【单选】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
【单选】追索权是指执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出票人和背书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多选】在国际支付中,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多选】在国际支付中,汇付有以下四个参与人:汇付人、汇出银行、汇入银行和收款人。
【单选】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单选】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单选】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需提供其他单据就可支取款项的信用证。
【单选】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支款时,除提交汇票外,还需提供规定的单据的信用证。
【单选】信用证支付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委托关系。
【单选】信用证支付中,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单选】开证行、保兑行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该合理时间的期限不超过自收到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
【简答】我国民事立法认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标准。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人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单选】最惠国待遇原则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构成了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简答】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
(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
(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多选】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方式。
【简答】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各参加国仍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前者有一条实实在在的界线,而后者仅是一个虚线。
【多选】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可将关税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多选】从征收方法上区分,关税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
【单选】海关为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之目的所使用的货物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
【简答】海关估价的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4)倒扣价格。
(5)估算价格。
(6)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
【简答】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数量限制措施的规则。
第一,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
第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
第三,实施数量限制遵循的原则。
【单选】进口许可是货物进入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简答】《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非歧视要求。
(2)必要性要求。
(3)遵循国际标准。
(4)透明度。
(5)等效性。
【简答】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倾销。
(2)产业损害。
(3)倾销和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多选】调查机关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发起;二是调查机关自主发起。
【单选】追溯征收可以延及临时措施适用前90天内进人消费的倾销进口产品。
【简答】《反补贴协议》规定的四类财政资助的形式。
(1)指资金的直接转让(如拨款、贷款和投资),或资金或债务潜在的直接转让(如贷款担保)。
(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收取的政府收入(如免税)。
(3)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4)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履行前述(1)至(3)项列举的通常属于政府的一种或多种职能,且这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并无实质不同。
【论述】确定某一补贴是否是专向补贴需根据的原则。
(1)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明确将补贴的获得限于某些企业,则该补贴在法律上是专向的。
(2)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制定了确定补贴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中性的,不对某一企业或产业偏向),该资格是自动的,该项标准或条件得到严格遵循,则不存在专向性。相关标准或条件须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以便能够证实。
(3)如果尽管因为上述两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有理由相信补贴可能事实上是专向性的,则可以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数量有限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作出补贴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在考虑这些因素时,还应考虑经济活动多样性的程度和已经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期限。
(4)如果补贴限于指定地理区域的企业或产业,该补贴是专向的。
【多选】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单选】反补贴税是指为抵消对任何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简答】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条件。
(1)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
(2)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