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真题及答案

作者:安徽自考网 时间:2023-02-22 阅读:2068次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6.依据行文体式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答:(1)致送式文书。(2分)

(2)宣告式文书。(2分)

(3)信函式文书。(1分)

17.简述责令改正通知书正文应当写明的内容。

答:(1)被通知人违法行为的性质。(1分)

(2)违反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依据。(2分)

(3)责令改正的期限、改正的内容与要求。(2分)

三、写作主题:本题40分。

18.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XX刑诉[20XX]187号起诉书指控王天风犯盗窃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雷生、人民陪审员王婷和张雯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风及辩护人孙亮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具体案情如下:王天风与李天长是好朋友。20XX年X月XX日上午9时许,王天风趁李天长上班之机,使用李天长交予自己保管的房屋钥匙,进入李天长位于XX市xXX区XX小区的家中,将李天长放置于主卧衣柜抽屉内的一块银色镶钻男式手表盗走,后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赵茗。案发后,在失主李天长的质问下,王天风承认了盗窃事实。李天长家属报警后,王天风被抓获归案。民警从赵茗处追回被盗手表并发还失主,王天风将卖表所得1万元返还赵茗,失主李天长对王天风的行为表示谅解。经xx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男表价值10万元。王天风在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王天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辩护人孙亮的辩护意见是王天风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天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王天风供认不讳,并有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失主李天长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由曲丽担任书记员,文书制作日期是:20XX年X月XX日;案号是:(20XX)X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王天风,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路X号。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孙亮,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第一部分首部

(一)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分)

(二)案号。应当写明:(20XX)X刑初字第X号。(1分)

(三)公诉机关项。应当写明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全称。(1分)

(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何处。(4分)

(五)辩护人的基本情况。(1分)

(六)案件来源、审理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5分)

第二部分正文

(一)事实。应当写明:控辩双方争议的意见;(5分)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5分)

(二)理由。应当写明: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4分)引用法律条文。(4分)

(三)判决结果。应当写明:被告人王天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分)

第三部分尾部

(一)交代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2分)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1分)

(三)写明日期。(1分)

(四)书记员署名。(1分)

四、写作辅题:本题20分。

19.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林与付佳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子女都已结婚另过多年。儿子吴晓刚,45岁,汉族,xX市XX公司部门经理,住XX市XX区XX路X号.女儿吴小莉,42岁,汉族,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吴林和付佳二人没有固定工作以做小买卖为生靠着微薄的收入将儿女抚养成人。儿女成家独立生活后,吴林与付佳相依为命,艰难度日,随着年事渐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也大不如前。20XX年x月XX日,付佳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患了淋巴性结核癌(后期),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按照医院的规定,付佳住院治疗需要预交住院费2万元,吴林与付佳无力支付。吴林找到吴晓刚和吴小莉,要求二人分担这笔费用,遭到吴晓刚和吴小莉的无情拒绝。无奈之下,吴林和付佳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吴晓刚和吴小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晓刚和吴小莉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付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付佳住院治疗的需要,20XX年X月XX日吴林和付佳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吴晓刚和吴小莉先行支付付佳住院治疗需要交纳的住院费2万元。独任审判员张丽经过审查认为,吴林和付佳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XX年X月XX日制作了案号为(2OXX)X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吴晓刚和吴小莉两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2万元。本案审理由张彤担任书记员。

吴林和付佳的基本情况:吴林,男,73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付佳,女,72岁,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X路X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答: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可分为三个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第一部分首部

(一)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分)

(二)案号。应当写明:(20XX)X民初字第X号。(1分)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次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2分)

第二部分正文

(一)写明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时间、请求先予执行的具体内容。(5分)

(二)写明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结果。(5分)

第三部分尾部

(一)交代申请复议的权利。(2分)

(二)独任审判员署名。(1分)

(三)写明日期。(1分)

(四)书记员署名。(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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