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

作者:安徽自考网 时间:2023-02-21 阅读:1869次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4.论述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答:(1)强制性规则的限制。当事人不能通过选择法律而排除原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也不能选择与原应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相违背的法律。(2分)

(2)公共秩序的限制。它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内容或适用结果上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否则便不予适用。(2分)

(3)合同特殊问题的限制。目前合同领域主要采用“分割论”。(1分)通常而言,合同的特殊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自身的准据法。(2分)

(4)特殊合同的限制。在某些特殊的合同领域,仍然需要针对该领域的特殊性,遵从某种政策导向,确定特殊的冲突规则。(1分)这意味着,在这些特殊的合同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未必是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有时甚至是被排除适用的。(1分)例如有关不动产的合同,一般都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关于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一般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结果不得违反特定法律中所包含的保护消费者或受雇者的强行性规定。(1分)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5.中国浙江A公司李某在上海举办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认识了科成特公司位于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员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2017年8月,A公司与B公司在科盛特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9月,双方在浙江省杭州市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在科威特建设一项大型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便在杭州某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杭州某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杭州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的,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本案中,被告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合同在杭州签订,因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分)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答:适用中国法或者科威特法律。(2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分)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因此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国A公司是履行合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其经常居所地为浙江,因此可以适用中国法。与此同时,由于工程位于科威特,因此科威特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也可以适用科威特法律。(2分)

36.一艘日本籍油轮小九号在我国宁波港进港停泊时不慎与另一日本籍货轮樱花号相撞造成船和货物的损失。碰撞发生后应当事人申请,小九号被扣留在宁波港。随后樱花号船公司在中国对小九号船公司提起了诉讼。

问题:

(1)中国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我国宁波市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分)本案中,碰撞发生地和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均为我国宁波。与此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我国宁波海事法院有管辖权。(2分)

(2)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答:应适用日本法。(2分)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2分)本案中,小丸号油轮与樱花号货轮拥有同一国籍,其船旗国均为日本,因此应适用日本法审理案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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